换发是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效,或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,或要求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。
申请条件
1、因2014年1月1日后签发的未用计算机打印的出生证;或出生证被涂改、填写字迹不清或被损毁而重要信息缺失;或项目填写不全、有错误;或私自拆切出生证副页;或出生证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等原因,导致出生证无效的,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。原签发机构被取消资质的,由其所在地县(区)级管理机构换发。
申请人需提交材料:
(1)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换发申请表;
(2)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(审原件,留复印件);
(3)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而在县(区)级管理机构换发的,还需提供原签发机构盖章的住院分娩病历、原签发记录或原出生证存根页复印件;
(4)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原件。
换发机构在不变更原出生证填写内容的前提下重新打印换发。
2、因新生儿姓名等原因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而申请换发出生证的,由原出生证签发机构所在地县(区)级管理机构换发。此类换发不得变更新生儿父母亲信息。
申请人需提交材料:
(1)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换发申请表;
(2)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(审原件,留复印件);
(3)原签发机构盖章的住院分娩病历、原签发记录或原出生证存根页复印件。
(4)户籍机关出具的无法入户证明;
(5)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原件。
3、要求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而申请换发出生证的,由原出生证签发机构所在地县(区)级管理机构换发。此类换发不得变更新生儿姓名及新生儿的自然状况项目。
申请人需提交材料:
(1)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换发申请表;
(2)要求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情况说明;
(3)原签发机构盖章的住院分娩病历、原签发记录或原出生证存根页复印件。
(4)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(审原件,留复印件);
(5)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的,提供亲子鉴定证明;并需原证记载信息当事人到场确认;仅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,提交相关证明材料;
申请人持出生证正、副页的,可以换发正、副页;未能提供副页要求换发正、副页的,需提供公安机关未入户或户籍注销证明;办理入户后申请换发的,只换发正页。
办理时间:
1、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接受咨询及审核申请材料、证件,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;
2、经审查无异议的,周二、周四上午签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注意事项:签发时根据具体情况孩子父母双方或一方必须亲自到场办理
办理地点:中原区桐柏南路120号院中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楼4楼中原区妇幼保健所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管理科(409室)
咨询电话:0371-613135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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